現就生活性服務業(yè)增值稅加計抵減有關方針公告如下:
一、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答應生活性服務業(yè)納稅人依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%,抵減應納稅額(以下稱加計抵減15%方針)。
二、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(yè)納稅人,是指提供生活服務獲得的出售額占悉數出售額的比重超越50%的納稅人。生活服務的詳細規(guī)模依照《出售服務、無形資產、不動產注釋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印發(fā))履行。
2021年9月30日前建立的納稅人,自2021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間的出售額(運營期不滿12個月的,依照實踐運營期的出售額)契合上述規(guī)則條件的,自2021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%方針。
2021年10月1日后建立的納稅人,自建立之日起3個月的出售額契合上述規(guī)則條件的,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%方針。
納稅人確認適用加計抵減15%方針后,當年內不再調整,今后年度是否適用,依據上年度出售額核算確認。
三、生活性服務業(yè)納稅人應依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%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。依照現行規(guī)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,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;已依照15%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,按規(guī)則作進項稅額轉出的,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,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。核算公式如下:
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=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×15%
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=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+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-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
四、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方針的其他有關事項,依照《關于深化增值稅變革有關方針的公告》(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9號)等有關規(guī)則履行。
特此公告。
財政部 稅務總局
2021年9月30日